一、什么是职业病?
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二、职业病有哪些种类?
卫生部、安全监管总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公布的《职业病目录》进行调整,名称调整为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。调整后职业病分为10大类 130种。
三、构成法定“职业病”的必备条件有哪些?
一、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;二、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;三、必须是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;四、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。
四、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有哪些?
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,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、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、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,进行综合分析,作出诊断结论。
五、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分几级?
一级预防:病因预防(群体),预防、消除危害源头。
二级预防:早期发现、早期诊断、早期控制(群体),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、健康监护制度。
三级预防:控制疾病恶化,挽救残存功能(个体),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、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。
六、职业病病人待遇的保障有哪些:
一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:1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、康复和定期检查。2、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,应当调离原岗位,并妥善安置。3、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,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。
二、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:职业病病人的诊疗、康复费用,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,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。
七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哪些?
1、健康保障的义务;2、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;3、保险制度;4、报告义务;5、卫生防护义务;6、减少危害义务;7、职业危害监测义务;8、不转移危害义务;9、职业危害告知义务;10、培训教育义务;11、健康监护义务;12、事故处理义务;13、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;14、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;15、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;16、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。
八、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有哪些?
1、工作生命权:享有保护,不受危害;2、危害知情权:职业危害,防护措施 ;3、教育培训权:危害知识,防护知识,法律知识;4、职业健康权:健康监护,职业病诊疗、康复;5、特殊保护权:未成年工、女工、残疾人;6、拒绝作业权:无防护条件,违章指挥,强令冒险;7、参与决策权:职业卫生民主管理;8、检举控告权:违法行为,侵害健康;9、民事赔偿权:健康损害。
九、劳动者可以在哪里申请职业病诊断?
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。
十、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?
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:
1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(包括在岗时间、工种、岗位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);
2、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;
3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;
4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;
5、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。
十一、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?
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。
十二、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?
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,应当提供以下资料:
1、职业病鉴定申请书;
2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,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;